為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,防止國有資產流失,國資委日前印發(fā)《中央企業(yè)違規(guī)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對央企違
為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,防止國有資產流失,國資委日前印發(fā)《中央企業(yè)違規(guī)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對央企違規(guī)經營投資進行責任追究認定,將央企經營管理人員終身追責落到執(zhí)行層面。
《辦法》明確了集團管控、風險管理、購銷管理、工程承包建設、資金管理、固定資產投資、投資并購、改組改制、境外經營投資和轉讓產權、上市公司股權、資產以及其他責任追究情形等11個方面72種責任追究情形。
根據資產損失程度、問題性質等,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、扣減薪酬、禁入限制、紀律處分、移送國家監(jiān)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處理。其中,損失500萬元以下為一般資產損失,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為較大資產損失,5000萬元以上為重大資產損失。
對比2016年出臺的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(yè)違規(guī)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》,新出臺《辦法》追責范圍出現變化。普華永道中國內地與香港控制鑒證主管合伙人李興彬指出,一是風險管理部分排位大幅度提升;二是對境外經營投資方面進行單列,說明國資委對央企這兩方面工作的重視程度加大;三是對追責情形進行了新增和調整。
值得注意的是,《辦法》在四處7次出現“內控”關鍵詞,從內控設計和執(zhí)行方面均提出要求。普華永道報告分析稱,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是目前國有企業(yè)面臨比較類似的挑戰(zhàn),大多數國有企業(yè)已經建立風險管理體系和內控體系,為避免追責,需要重新審視體系的有效性和成熟度。
具體做法可以分為三步走,全面診斷和重點解決關鍵問題,促進固本強基;打通集團和子公司風險體系和控制流程,實現關口前移;最后,在重大決策全過程中嵌入風險機制,實現科學決策。
同時,《辦法》注重保護央企經營管理人員開展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積極性,明確建立有關容錯機制,進一步明確了“從輕或減輕處理”的7種情形和“免除處理”的有關內容。
“新辦法出臺對央企經營管理者來說,既是責任也是契機,藉此機會解決處理企業(yè)存在的違規(guī)經營投資問題,有效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工作,強化內部控制以及內部審計。”普華永道中國風險控制總監(jiān)宋經緯稱,境外投資風險集中領域需要特別關注,央企需改變重投前、輕投后的管理思維慣性,通過完善境外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的風險管控機制,提升境外投資風險防控能力。
為防范追責風險,為央企經營管理人員提供安全可靠的履職環(huán)境,普華永道建議央企盡快針對《辦法》,對責任追究范圍內的高風險事項制定風險自查清單、明確紅線和底線指標,并建立風險自查和整改程序。